2008年12月2日


人權宣言攝影展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台灣的現代社會大眾眼裡,大家是如何看待人權這個名詞?也許在我們的眼中,自由與平等是一項唾手可得的權利,我們每個人理所當然都應當生而自由而且平等。然而,世界的全貌又是如何?

戰爭 階層 屠殺 逃亡 流浪 難民 廢墟

沒有親眼見到這些照片,你不會感受到世界另一端與我們的天壤之別。就如同台灣人權促進會所言"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60年的今天,全世界仍然充斥著不同形式侵害與違反人權的事件:中國政府仍血腥鎮壓西藏、緬甸軍政府繼續屠殺僧侶、菲律賓政府仍舊在暗殺社會運動者等。因此,我們並不打算天真地爛漫的慶祝這個六十周年,而是要以一個嚴謹而審慎的態度來重新回顧以及審思人權價值的產生及演變。"

此次攝影展的目的即是希望透過攝影作品的展出,能讓社會大眾對於人權宣言有更多的瞭解與認識。透過攝影作品,我們看見,試煉人權宣言的世界正面臨困難,我們希望所有讀到此宣言的人都能成為人權的捍衛者。

展出時間、地點:12/1-4師範大學日光大道12/6-7 西門紅樓廣場12/21-27 高雄市政府廣場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協辦單位:法務部、民主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外交部、新聞局、國家電影資料館、高雄電影圖書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國在台協會、公共電視、原住民電視台、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美國在台協會文化中心、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華沙貿易辦事處、高雄市政府新聞處、西門紅樓創意市集、師大人文學社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所展現的原則及精神,是經過一段相當長的過程,才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聯合國在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初,並不認為此一宣言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是人類生活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不過經過60多年來的發展,此一宣言已逐漸成為國際習慣法,也就是成為一項國際性的協議,經過簽署國長時間的引用,成為國際社會所認可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法,進而也約束未簽署國的人權狀況。此宣言現今已被翻譯成超過360種語言,堪稱為譯文種類最多的文件,足見其受重視的程度,甚至有許多新興國家的憲法都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標準來草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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